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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2004-05-02 17:52: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及二级单位资金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监察部是分管我中心及二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监察部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中心主任直接领导下,对所赋予的审计管辖范围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当其冲动、经济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中心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文化体育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中心本级、二级会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或轮审,并考核其经济效益。
(二)完成上级交办和中心领导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参加中心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二)要求中心本级、二级单位在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监察部。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预决算、会计报表及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会计软件。被审计单位要配合监察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维护财经纪律,经济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收支,制止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经中心主任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检查经中心主任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中心的重点工作,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中心主任审批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报送中心监察部。

第六条 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式,可视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等,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或事后审计等。

第七 条监察部负责审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适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中心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审计业务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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