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比赛监督、裁判员:
《足球竞赛规则》第四章明确规定“队员不得使用或佩带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首饰)”,近期国际足联和亚足联又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进一步明确规定“所有上场队员不得佩带任何饰物”。
今年联赛开始以来,队员带饰物上场比赛的现象屡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为了保护队员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中国足协中超委员会、联赛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4年6月12日起严格执行 “所有上场队员不能佩带任何饰物”的规定,否则队员不能上场参加比赛。
各会员协会、俱乐部接到本通知后,请马上向有关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传达并要求严格执行该规定。
中国足协
中超委员会: 郎效农 联赛委员会: 马成全 裁判委员会: 李冬生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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