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甲裁联字(2004)001号
中超俱乐部、中甲俱乐部
比赛监督、裁判员:
中超联赛、中甲联赛、足协杯赛规程中均明文规定:
“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属比赛弃权。
“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俱乐部队联赛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俱乐部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中超委员会(或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上述规定属规程范围而非规则,因未对裁判员书面授权,故在前段联赛中执行不力。为此,特向裁判员授权并做如下通知:
一、在中超联赛(含中超联赛杯赛)、中甲联赛、足协杯赛中,凡因比赛争议或其他原因中断比赛,参赛一方或双方球队拒不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和劝
告尽快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召集双方队长并通知他们即刻开始计时,如5分钟内不恢复比赛,即判定拒绝恢复比赛球队弃权。
二、如在5分钟内恢复比赛,比赛照常进行,成绩有效;如在5分钟内未恢复比赛,裁判员鸣哨结束比赛。
三、无论比赛是否恢复,裁判员都必须向中超委员会或联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比赛进行到何时中断;何时开始5分钟计时;何时恢复或结束比赛。
(二)哪支球队中断比赛;中断比赛的原因;
(三)如未恢复比赛,所判定弃权的球队名称;相关的简要说明。
四、比赛监督在裁判员报告上陈明意见,或另行书面报告。
五、未能恢复的比赛,由中超委员会或联赛委员会公布该赛的最终成绩。
六、中超委员会或联赛委员会将裁判员和比赛监督报告报送纪律委员会,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是否进一步处罚的决定。
请遵照执行。
中超委员会秘书长:郎效农
联赛委员会秘书长:马成全
裁判委员会秘书长:李冬生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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