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务
第三十条 赛区经费
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初稿)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二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