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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规程之财务、附则
2004-05-02 17:40:21

第十章  财务

第三十条  赛区经费

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初稿)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二稿)


责任编辑:中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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