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中超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超联赛经营
一、中超联赛整体经营
(一)中超联赛的杯名、赛场内圈正面广告、赛场内圈两侧部分时段的广告、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超标识等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中超公司(现由福特宝公司)整体经营;
(二)中超委员会与俱乐部签订《中超商务协议》和《中超商务收入分配协议》,共同遵守和执行。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
(一)主场比赛门票、主场内圈两侧广告、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在《中超商务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
第二十九条 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向中超联赛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向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分成(各2.5%);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