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五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超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超委员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