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