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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规程之规则与规定
2004-05-02 17:44:10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超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2名;

(三)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四)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五)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第十七条  比赛弃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超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超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五)中途退出联赛。

二、对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或以80%以上的其余参赛队同意的计分办法处理);

(四)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俱乐部队联赛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俱乐部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五)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比赛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规定,并拥有中超委员会颁发的《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并拥有《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备用体育场。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超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超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超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

第十九条  比赛时间

一、中超联赛的比赛开球时间必须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中超俱乐部在中超委员会规定的若干时间段内确定(其中7月、8月的比赛必须在规定的晚间时段进行),并在中超联赛秩序册中公布。

二、任何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中超委员会提书面出申请,并附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主场赛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其他情况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经比赛监督检查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责任编辑:中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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