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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规程之奖励与降级
2004-05-02 17:45:06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四条  奖励

一、中超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

二、中超联赛杯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

三、公平竞赛奖励:在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队”奖。

四、 “最佳”奖励

(一)在中超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二)在中超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

(三)在中超联赛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最佳赛区”奖和分项最佳赛区奖。

第十五条  降级和升级

(一)2004年中超联赛12队参加,取得第12名的球队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取得2004年中甲联赛第1名和第2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超联赛。

(二)2005年中超联赛13队参加,取得第13名的球队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取得2005年中甲联赛第1名和第2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超联赛。

(三)2006年中超联赛14队参加,取得第13名至14名的球队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取得2006年中甲联赛第1名和第2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超联赛。

(四)如取得中甲联赛前两名的球队,因其俱乐部未能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的要求,则不能升级,也不能由其他俱乐部递补。中超俱乐部则相应降级一队或不降级。

(五)中超联赛杯赛的名次与降级无关。


责任编辑:中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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